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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卦的新解

2024-03-07星座
【原文】   (坎下乾上)讼(1):有孚,窒惕(2),中吉,终凶。利见大人,不 利涉大川。 初六:不永所事(3),小有言,终吉。 九二:不克讼(4),归而通其邑人三百户(5)。无眚(6)。 六三:食旧德(7)。贞厉(8),终吉。或从王事,无成。 九四:不克讼,复即命渝(9)。安贞,吉。 九五:讼。元吉。 上九:或锡之鞶带(10),终朝三褫之(11)。  【注释】   ①讼是本卦标题。讼的意思是争斗。本卦的内容主要讲人与人之间的纠 纷和斗争。②窒;用作“侄”,意思是戒惧。窒惕:戒惧警惕。③ 永:长久。不永所事:做事不能坚持长久。④克:胜利,成功。⑤ 通( bu):逃亡。邑人:采邑中的人,实际上是奴隶。(6)眚( sheng):灾 祸,过错。(7)旧德:从先人那里继承下来的遗产。(8)厉:艰险。 (9)复:返回。即:服从。命渝:命谕,指判决。(10)锡:赐。鞶(pan) 带:皮革做成的大腰带,供身居要职的贵族佩带,这里借指官位。(11)终朝:一整天。褫(chi):剥夺。  【译文】   讼卦:抓获了俘虏,但要戒惧警惕。事情的过程吉利,结果 凶险。对王公贵族有利,对涉水渡河不利。初六:做事不能坚持长久,出了小过错,而结果吉利。 九二:争讼失败,回到采邑,。邑中奴隶逃跑了三百户。没有 灾祸。 六三:靠从先人那里继承下来的遗产过活。占卜的征兆险恶, 结果吉利。如果参与战争,不会获胜。 九四:争讼失败,返回服从判决。占问平安,得到吉兆。 九五:争讼。大吉大利。 上九:君王赏赐官职,但一天之内三次将赐予的官职剥夺。  【读解】  凡是有人群的地方,总免不了有争斗,古今中外,概莫能外。 争斗的原因,林林总总,不一而足:或者为权力,或者为金钱,或 者为名誉,或者为恋爱婚姻,或者为家务琐事……一言以蔽之,人 们之间的争斗,,总与利益有牵涉。小则动口舌、动手脚,大则动 干戈、搞 。讼卦为我们展现的,便是几千年前古人争斗的真实图景。  争斗未必全是坏事,其中肯定有正义和非正义、进步与反动 的原则区分。参与争斗也未必是好斗,《水许》中的英雄好汉是被 逼造反,“官逼民反,民不得不反”。世事的险恶,多半映衬出人 心的险恶。可以说,只要人类社会存在一天,总会伴随着争斗,在 一定意义上,它也是推动社会前进的一种动力。《哲学易经》之《讼卦》---李建明讼:有孚窒惕,中吉,终凶。利见大人,不利涉大川。《彖》日:讼,上刚下险,险而健,讼。“讼:有孚窒惕,中吉。”刚来而得中也。“终凶。”讼不可成也。“利见大人。”尚中正也。“不利涉大川。”入于渊也。《象》日:天与水违行,讼。君子以作事谋始。有需求就会引来争端,故受之《讼》。讼,争也,是利益受到侵害和威吓而产生的。利益受到了侵害和威吓就必须相互中和合理解决,如顺其发展则必争必斗而凶见矣。因此,有了争端就当对簿公堂利见大人公正解决,不能顺其发展。如顺其发展和不以有效的手段来规范行为就会形成一个血光冲天的世界而永无宁日矣。故当设立官府以止讼,订立章法来平讼,才能曲直见是非明而国泰民安天下平和。因此止讼在于社会制度的是否完善,政权行为的是否公平公正。如果说政权仅仅为一方阶级服务而不能代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也就违背了官府设立的职能,更无从说起公正公平为民作主了。特别是社会发展至今,人们已经不再沉睡,仅仅用高压手段终究难以解决社会矛盾。相反,越是用强制性的手段社会矛盾越尖锐。因此社会制度必须建立在人民利益之上才是科学的稳固的,政府官员只有不断体察民情履行公正才是称职的足道的。离开任何一条,社会就会动荡矛盾就会激化。孔子说“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先哲常且如此,然后今人乎?《彖》辞说:讼就是争的意思,是人类为了各自的利益相互竞争而产生的,是利益受到侵害和威吓而形成的,如果不加以揭止就会强者凌弱而弱者行险,充满在不断的危难之中。因此人类必须归附于正义以求刚健中正,这就是《讼》之道。有争端和风波是因为利益受到侵害和威吓而产生的。因此我们当中和矛盾合理解决,其行刚健中正也。如顺其发展,则终有其凶。因此讼事决不可放纵,当设立官府以止讼,订立章法来平讼,对簿公堂和公正解决,以尚中正之道也。如顺其发展,就会泛滥成灾,危害四起。因此必须入于其渊,平息一切讼事的发生。《象》辞说:天向西转,水向东流,各有所执,这是《讼》之象。君子观之,思自然界常且不能统一行向何况天下万民之心乎?故必有所争必有所讼,从而在做任何事情前必须考祥周到,慎终谋始。初六:不永所事,小有言,终吉。《象》日:不永所事,讼不可长也。虽小有言,其辨明也。不要把得失看得太重,这样小有争言而终吉。若太过于名节,看重于富贵,就会财迷心窍和利欲熏心。故不永所事,何以害其身,其讼何可长。有争言就意味着有危险,因此有争言不可不慎,其中的利害明摆着的。然后我们有许多人却总为蝇头小利而争得不可开交,岂非相去千里矣。九二:不克讼,归而逋其邑人三百户,无眚。《象》日:不克讼,归逋,窜也。自下讼上,患至掇也。有争端需要的是一个“理“字,而理的产生是众多观点的统一。因此,不管是议会制也好民主制也好,各种政策的出台都必须符合人民群众的共同立场和意愿,否则都很难长久立足。因此观点得不到认可,自身利益得不到保障,就当参与众体的意见,依赖群众的立场,才能维护正义和保障自己的权利所在。是以不克讼当归而逋其邑人三百户,那么最强悍之盗也只有逃遁隐匿而已。因此纸老虎并不可怕,自下讼上,以弱争强,团结一致就没有什么不可战胜的。六三:食旧德,贞厉,终吉。或从王事,无成。《象》日:食旧德,从上吉也。食旧德,操持旧有德行也,坚守已有之业也。操持旧有德行,坚守已有之业,虽艰终吉。但若以此心从王事,何以有成功,守旧也。故君子必须顺应形势创新发展才能走持续可发展的道路,必须开创新颖产业才能与世界接轨而全面发展。食旧德之吉,听从认命而已。故君子又怎能认命自己的命运,而当争天下也。九四:不克讼,复即命渝,安贞吉。《象》日:复即命渝,安贞不失也。渝,是改变的意思。“世界潮流,浩浩荡荡;顺之者昌,逆之者亡。”。因此观点得不到通行,争端难以胜出,就当及时改变自己的立场观点和校正自我的偏见,是以可获吉祥。原因是退复而马上改变观念校正偏见,在于服从发展观。服从发展观,是以安贞不会失。故万事不可自持,当按于不可逆转的现实。九五:讼,元吉。《象》日:讼,元吉,以中正也。“言为心声,书为心画,可明理、去非、除恶、扬善。”故时相争议势必能使事物更为趋向中正合情,社会更加进步和谐。因此听讼才能断枉直之情,有是非才能曲直明而利害见,这是社会之所以不断发展和变革的根本动力。因此讼不可塞。其中《召公谏弭谤》讲得很是诚恳,“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川壅而溃,伤人必多,民亦如之;是故为川者决之使导,为民者宣之使言。因此天子听政,使公卿至于列士献诗,瞽献曲,史献书,师箴,瞍赋,朦涌,百工谏,庶人传语,近臣尽规,亲戚补察,瞽史教诲,耆艾修之,而后王斟酌焉,是以行事而不勃。民之有口也,犹土之有山川也,财用于是乎出。犹其有原隰衍沃也,衣食于是乎生。口之宣言也,善败于是乎兴。行善而备败,所以阜财用衣食者也。夫民虑之于心而宣之于口,成而行之,胡可壅也。若壅其口,其与几何?”故《象》辞说:“讼,元吉,以中正也。”一个没有争论的社会是不进步的,听不到争声也就发现不了实质性的问题了。上九:或锡之鞶带,终朝三褫之。《象》日:以讼受服,亦不足敬也。也许获得了一时的成功,得到了极大的赏识,但以讼受服有什么值得尊敬的呢。特别是嘴上功夫了得又有何用,没有实质性的进展是不值得称道的。因此我们需要实际行动去解决一切存在的问题,而不是相互显耀和吹捧,更不是争夺和拥有。【本经】讼⑴。有⑵孚⑶,窒⑷惕⑸,中⑹吉⑺。终⑻凶⑼。利见⑽大人,不⑾利⑿涉⒀大⒁川⒂。【译】打官司在法庭上争辩是非曲直的辩词只能与事实相符合,辩词与事实相矛盾则生戒惧心理,内心希望有好的结果,但始终烦乱、担心,有利的结果是遇见大人物负责裁断。诉讼没有好处的情况涉及到广大地域。注释: ⑴“讼”诉讼;打官司(在法庭上争辨是非曲直。)。《周礼·大司徒》:“有狱讼者。”注:“争财曰讼。”⑵“有”副词。只有;只好;只能。《战国策·赵策三》:“彼则肆然而为帝,过而遂正于天下,则连有赴东海而死耳。”⑶“孚”相应;符合(契合。)。南朝宋鲍照《征北世子诞育上疏》:“云光丽辉,岩泽昭采。嘉祥爰孚,柔颜载睟。”⑷“窒”引申为抵触;矛盾。金王若虚《滹南诗话》卷下:“又云:‘婷婷嫋嫋,恰近十三余。’夫近则未及,余则已过,无乃相窒乎?”⑸“惕”畏惧;戒惧。《尚书·盘庚上》:“惟汝含德,不惕予一人。”(戒惧:指警惕和畏惧。如:戒惧心理。)⑹“中”内心,内情。《战国策·赵策二》:“隐中不竭,臣之罪也。”⑺“吉”善(好);美。《礼记•曲礼》:“吉事先近日。”⑻“终”始终,总。表始终全过程。《战国策·魏策》:“愿终守之。”⑼“凶”烦乱,担心。《国语·晋语》:敌入而凶。《注》凶犹凶凶,恐惧。亦作凶。《说文解字》扰恐也。(扰:烦乱。《庄子·人间世》:‘夫道不欲杂,杂则多,多则扰,扰则忧,忧而不救。’恐:担心。《论语·季氏》:‘吾恐季孙之忧,不在颛臾,而在萧墙之内也。’)⑽“见”遇见。《左传·桓公元年》:“宋华父督见孔父之妻与路,目逆而送之,曰:‘美而艳。’”⑾“不”无,没有。《诗经·邶风·终风》:“终风且曀,不日有曀。”⑿“利”利益,好处。《史记·平原君虞卿列传》:“鄙语曰:‘利令智昏。’”⒀“涉”牵涉,牵连,涉及。陆机《文赋》:“思涉乐其必笑,方言哀而已叹。”⒁“大”形容体积、面积、数量、力量、规模、程度等方面“大”。《诗经·郑风·遵大路》:“遵彼大路兮。”⒂“川”“坤”之古字。地,大地。见《康熙字典》释“坤”:《说文》从土从申。土位在申,古作巛,象坤画六断也。(“巛”chuān古同“川”。《唐韵》川本字。《说文》:“坤,地也,易之卦也。”《左传·庄公二十二年》:“坤,土也。”又:帛书《易经》的【坤】卦就写成【川】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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